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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儿童在线保护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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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修正《美国联邦通信法》制定本法。限制那些用万维网发布对儿童有害信息者,避免儿童接触有害信息。
  名称本法名称是:《儿童在线保护法》
  第一部分保护未成年人抵制有害内容
  第101条 国会认为--
  1、虽然对儿童进行监护、照顾和教育的首先是他们的父母,但是因特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通过万维网接触外界提供了机会,阻碍了父母对儿童的监督或控制;
  2、防止有害内容损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政府义务性的工作;
  3、现在,虽然行业化发展已经可以使父母对儿童进行控制保护和自我调节,来帮助父母和教育工作者抵制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,但是,这些努力并没有解决青少年通过万维网接触有害内容的全国性问题;
  4、禁止提供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,并配以合法的保护措施,是目前政府行使这项义务工作的最有效和限制最少的方式;
  5、尽管这些保护措施能够限制万维网上的有害内容,但父母、教育工作者和行业还须努力防止儿童受网上不良内容的影响。
  第102条 限制儿童接触万维网上以商业方式提供的有害内容的要求
  1、限制接触的要求:
  A、禁止的行为--任何人通过万维网,在州际或国际上为商业目的传递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,都应被罚款5万美元以下,或监禁6个月以下,或二罚并处。
  B、故意的违反--除了A项所规定的处罚之外,故意违反本法规定的,将被判处违法行为期间每天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。
  C、民事处罚--除了A项和B项所规定的处罚之外,违反A项规定的,将另外被处以每天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。
  2、传输和其它服务提供商不适用条款--
  下列人员不被视为为商业目的进行信息交流服务:
  A、提供传输服务者;
  B、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者;
  C、提供因特网信息定位工具者;
  D、从事与以上3项类似的传输、存储、读取、主页、版式或翻译(或它们中任何结合)信息,并且对他人制作的内容不进行筛选和更改者。但按照与本条第3款一致的方式,删除他人制作的某种特定内容和信息,不视为对内容的筛选和更改。
  3、积极的保护措施--
  A、要求使用信用卡、借方帐户、成年人访问码或成年人个人识别号;
  B、对年龄进行数字化识别;
  C、其它在技术许可下,合理可行的方式。
  4、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义务--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者应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,与用户签定协议,通知用户父母在市场上可以买到控制屏障(如计算机硬件、软件、过滤服务),能帮助用户限制青少年接触有害的内容。隐私保护的要求--
  A、信息披露的限制--
  对于依照第1款从事限制性传输者:
  (1)未经书面或电子方式同意,不得披露有关个人的任何信息。如果是成年人,须经其本人同意;如果是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,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;
  (2)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被授权者接触这些信息。
  B、例外--
  在下列情况下的披露是允许的:
  (1)传输所必需的,或进行与传输有关的合法的业务活动;
  (2)按照法律规定获准发布的。
  5、定义
  F、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--
  指任何淫秽的图片、图像、图形文件、文章、录音、作品或其它内容的传输,以及--
  (1)用普通人同时代的标准来衡量,被认为是对青少年进行好色鼓动和勾引的内容;
  (2)以公然侵犯青少年的方式,说明、描写或描述一个实际的或模拟的性行为、性接触、正常或歪曲的性行为、或淫荡地展示外生殖器或青春期后的女性胸部;
  (3)从整体上看,对青少年缺乏严肃的文学、艺术、政治、或科学的价值。
  G、未成年人--17岁以下的任何人。
  第104条 儿童在线保护委员会的研究
  1、建立--
  为了研究出减少青少年接触因特网上不良内容的方法,建立一个临时的儿童在线保护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。
  2、成员--
  委员会由19人组成,分别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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